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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政!花都村民集中“上楼”居住,最高可置换280㎡安置房!
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鼓励村民集中“上楼”居住,可按宅基住房面积1:1置换成拆迁安置房,超出确权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设成本价交纳费用后进行置换,置换总面积最多不超过280平方米。
明确“一户一宅”认定方式
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。
有兄弟姐妹的,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,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。三是独生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,也可单独立户。四是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。
值得注意的是,根据《实施意见》,不符合分户条件的;存在“一户多宅”情形的;将原有住宅出卖、出租、赠与他人的;家庭可分户户数小于村民及其家庭成员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数量的 (含合法登记的宅基地及地籍调查登记的未经审批的农村住宅总数量);违反“建新拆旧”政策,未将旧宅基地退回给集体经济组织的,不得申请新建农村住宅或购买村民公寓式住宅。
新批宅基地建房不得超三层
对于村民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的拆建、改建,可按照总建筑面积≤280平方米,限高≤14米的控制要求,按原用地面积进行建设。人均土地少、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,各区可根据辖区实际制定建筑层数、建筑高度控制标准。
而对于村民公寓式住宅建设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每户村民可以选择1套或者多套公寓式住宅,每户总申请的建筑面积控制在280平方米以内。
为鼓励村民集中“上楼”居住,加快城镇化进程,《实施意见》提出,经区人民政府审核批准,可以按照其宅基地上已经确权发证的符合规定的住房面积1:1的比例,在相邻区域置换成拆迁安置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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来源:金羊网
编辑:花小圆
如需转载请标注来源:花都区融媒体中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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